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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 96年02月15日)
第 5 條
第三條申請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