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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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年11月16日)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擬訂、修訂或廢棄溫泉區管理計畫,得派員進入公、私有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必須遷移或除去該土地上之障礙物時,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其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因而遭受之損失,應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給予適當之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