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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 94年11月16日)
第 6 條
交通部為核定溫泉區管理計畫,應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審查之。

前項溫泉區管理計畫之審查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