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99年05月20日)
第 16 條
溫泉標章標識牌之發給、換發、補發、註銷、撤銷、廢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公告副知交通部觀光局,並公開於資訊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