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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99年05月20日)
第 6 條
溫泉標章之型式如附件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溫泉標章之型式製發溫泉標章標識牌如附件二,並附記下列事項:
一、溫泉使用事業名稱。
二、溫泉使用事業營業處所。
三、溫泉成分、溫度及泉質類別。
四、標識牌製發機關。
五、標識牌編號。
六、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