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  ( 99年05月20日)
第 8 條
前條申請書件完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發給溫泉標章標識牌;申請書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經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