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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 94年09月26日)
第 10 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於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輔導作業期間,未經許可仍進行建築或工程等行為,致違反土地使用、建築、消防、環境保護、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