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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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 94年09月26日)
第 8 條
輔導方案經行政院核定後,其輔導範圍屬非都市土地者,得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使用分區變更。
前項使用分區變更程序完成後,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面積達五公頃以上者,仍應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面積未達五公頃者,其辦理程序如附件二及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