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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管理辦法  ( 94年09月26日)
第 9 條
溫泉區列入輔導方案之案件依法完成各項補正手續後,經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會同有關機關實地勘查,符合相關規定者,始核發營業登記證或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