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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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收費標準
( 111年06月23日)
第 2 條
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及旅館等級評鑑時,應就評鑑項目依下列基準收取評鑑費:
一、一星級至三星級評鑑費,新臺幣三萬六千元。
二、四星級以上評鑑費,新臺幣八萬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