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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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來臺設立辦事處從事業務活動許可辦法
( 98年10月16日)
第 4 條
大陸地區觀光事務非營利法人經許可在臺灣地區設立辦事處,其業務活動範圍以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台灣旅遊協議內容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從事之業務活動,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許可時,應載明許可設立之目的及業務活動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