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受災旅宿業辦理災後影響營運所需下列資金(以下簡稱災後紓困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旅宿業個別狀況核貸:
一、週轉金。
二、資本性融資。
前項第一款所定週轉金,其用途為支付員工薪資及其他維持基本營運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一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三百萬元。
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資本性融資,其用途為更新設備、整(修)建、擴建、重建營業場所及資本性修繕所需之資金。其貸款採累計方式,每家觀光旅館、旅館額度最高為新臺幣三千萬元,民宿最高為新臺幣四百萬元。
貸款期限由承貸金融機構與受災旅宿業自行商定之。
貸款申請期限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十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