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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花蓮震災影響之旅宿業融資協處辦法  ( 107年08月17日)
第 9 條
承貸金融機構應完整保存補貼及貸款之相關資料。於災後紓困貸款核貸後,應將貸放情形作成紀錄,申貸之受災旅宿業非經承貸金融機構同意不得變更用途;違反者,承貸金融機構應即收回貸款及補貼之利息。

主管機關為監督補貼及貸款,得隨時派員前往瞭解補貼作業及貸款運用情形,承貸金融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監督事項,得委由信保基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