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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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業者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業者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業者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