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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21 條
業者應採行適當措施,採取個人資料使用紀錄、留存自動化機器設備之軌跡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保存機制,以供必要時說明其所訂計畫之執行情況;其相關紀錄之保存期限至少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