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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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運輸業與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2年10月24日)
第 9 條
業者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