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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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4月01日)
第 11 條
非公務機關蒐集個人資料,應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告知義務之規定,並區分個人資料屬直接蒐集或間接蒐集,分別訂定告知方式、內容及注意事項,要求所屬人員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