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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4月01日)
第 20 條
非公務機關應隨時參酌業務與本計畫及處理方法之執行狀況、社會輿情、技術發展及相關法規增修等因素,檢討所定本計畫及處理方法,必要時予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