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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指定觀光產業類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 111年04月01日)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非公務機關,包括下列各款:
一、觀光旅館業。
二、旅館業。
三、民宿。
四、旅行業。
五、觀光遊樂業。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