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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三 章 建設 ( 112年06月28日)
第 13-1 條
大眾捷運系統及其附屬設施之公共工程,其設計、監造業務,應由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之科別,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