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眾捷運法
第 三 章 建設
( 112年06月28日)
第 16 條
大眾捷運系統路線穿越河川,其築墩架橋或開闢隧道,應與水利設施配合;河岸如有堤壩等建築物,應予適度加強,並均應商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以防止危險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