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眾捷運法
第 三 章 建設
( 112年06月28日)
第 17 條
大眾捷運系統建設工程之施工,主管機關應協同管、線、下水道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有關主管機關,同時配合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