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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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三 章 建設
( 112年06月28日)
第 18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建設機構因施工需要,得使用河川、溝渠、涵洞、堤防、道路、公園及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但應事先通知各有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