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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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三 章 建設
( 112年06月28日)
第 24-1 條
大眾捷運系統在市區道路或公路建設,應先徵得該市區道路或公路主管機關同意。
前項大眾捷運系統之建設,須拆遷已附掛或埋設之管、線、溝渠時,該設施之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其所需費用分擔,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及第四項所定辦法辦理。
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大眾捷運系統,其地面路線之設置標準、規劃、管理養護及費用分擔原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定之。
共用車道路線維護應劃歸大眾捷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