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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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四 章 營運
( 112年06月28日)
第 32 條
為公益上之必要,大眾捷運系統地方主管機關,得核准或責令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市區汽車客運業或其他大眾運輸業者,共同辦理聯運或其他路線、票證、票價等整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