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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五 章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39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