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眾捷運法
第 五 章 監督
( 112年06月28日)
第 39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遇有行車上之重大事故,應立即通知地方及中央主管機關,並隨時將經過及處理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