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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法   第 八 章 附則 ( 112年06月28日)
第 53 條
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行車安全、修建養護、車輛機具檢修、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及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由營運之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第 5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