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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 ( 110年12月21日)
第 10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左列處所標示安全規定:
一、車站月台。
二、車門進出口。
三、電梯、電扶梯。
四、電氣及供電設備。
五、緊急逃生設施。
六、路線、橋樑、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七、危險之處所。
八、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