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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 ( 110年12月21日)
第 11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辦理行車人員訓練,應於事前將訓練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事後將訓練成果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