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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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
( 110年12月21日)
第 12 條
大眾捷運系統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得已情事須臨時變更列車運行計畫時,應即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