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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四 章 安全 ( 110年12月21日)
第 13-3 條
第十三條所稱行車異常事件,指列車或車輛運轉中遇有下列情事,未造成前二條所定行車事故者:
一、列車或車輛分離:列車或車輛非因正常作業所致之分離。
二、進入錯線:列車或車輛進入錯誤軌道,或於應停止運轉之工程或維修作業區間內運轉。
三、冒進號誌:列車或車輛停於顯示險阻號誌之號誌機內方或通過未停。
四、列車或車輛溜逸:列車或車輛未經駕駛員或相關人員操作控制、或錯誤操作之移動。
五、違反閉塞運轉:列車進入未辦理閉塞區間。
六、違反號誌運轉:列車或車輛未依號誌指示運轉。
七、號誌處理錯誤:人員錯誤操作號誌裝置或應操作而未操作。
八、車輛故障:車輛之動力、傳動、行走、連結、集電設備、車門、煞車裝置及其聯動裝置、車體或其他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等影響運轉。
九、路線障礙:土木結構物或軌道設備發生損壞、變形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
十、供電線路故障:饋電線、電車線、第三軌、迴路及相關支撐裝置等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
十一、運轉保安裝置故障:車輛自動控制裝置、聯鎖裝置、行車控制裝置、軌道防護裝置、轉轍裝置、列車偵測裝置、號誌顯示裝置、冒進防護裝置、災害偵測裝置及其附屬設備發生故障、損壞或功能異常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
十二、外物入侵:人員或外物侵入捷運路權範圍、破壞捷運設備、擱置障礙物或其他行為,致影響列車或車輛正常運轉。
十三、駕駛失能:駕駛人員於駕駛列車或車輛過程中,因身心健康因素,致無法安全駕駛或完成勤務。
十四、天然災變:強風、豪大雨、洪水、地震等其他自然異常現象,致影響列車正常運轉。
十五、其他事件:前列各款以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