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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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檢查
( 110年12月21日)
第 15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執行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之監督與檢查需要,得通知營運機構提出報告、紀錄及有關文件或口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