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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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檢查
( 110年12月21日)
第 16 條
大眾捷運系統之檢查分為定期及臨時檢查二種,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員執行之。
前項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應佩帶主管機關所發之檢查證,其樣式由主管機關訂定製發,並將樣本發給營運機構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