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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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五 章 檢查
( 110年12月21日)
第 17 條
定期檢查每年一次,其檢查事項如左:
一、組織狀況。
二、營運管理狀況及服務水準。
三、財務狀況。
四、車輛維護保養情形。
五、路線維護保養情形。
六、行車安全及保安措施。
七、其他有關事項。
臨時檢查得視需要,就前項各款之一部或全部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