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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二 章 經營 ( 110年12月21日)
第 4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於開始營業前,將列車運行計畫及行車規章,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修改時亦同。

前項列車運行計畫,地方主管機關認為公益上有必要時,得責令調整或改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