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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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維護
( 110年12月21日)
第 9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
二、號誌。
三、供電系統。
四、通信。
五、電梯、電扶梯。
六、收費系統。
七、環境控制系統。
八、路線軌道。
九、緊急逃生設施。
十、消防設施。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
前項必要設備,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計畫實施,並保存維護紀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