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實施辦法   第 三 章 維護 ( 110年12月21日)
第 9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善加維護運輸上之必要設備,其項目依左列規定:
一、車輛。
二、號誌。
三、供電系統。
四、通信。
五、電梯、電扶梯。
六、收費系統。
七、環境控制系統。
八、路線軌道。
九、緊急逃生設施。
十、消防設施。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設備。

前項必要設備,營運機構應每年訂定維護計畫實施,並保存維護紀錄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