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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 78年12月15日)
第 2 條
大眾捷運系統非因營運機構過失發生行車及其他事故致非旅客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死亡、傷害之卹金或醫療補助費發給,依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