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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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 78年12月15日)
第 3 條
前條卹金或醫療補助費之發給金額如左:
一、死亡者,新台幣四十萬元。
二、傷害者,依實際發生之必要醫療支出費用為準,其最高金額,重傷者為新台幣三十萬元,非重傷者為新台幣二十萬元。
前項事故之發生,係由於被害人之過失所致者,得酌給卹金或醫療補助費,其最高金額新台幣三萬元;如係出於被害人之故意行為者,不予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