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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及其他事故卹金及醫療補助費發給辦法  ( 78年12月15日)
第 6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與被害人或其繼承人,就卹金或補助金額獲致協議時,應簽訂協議書,依協議事項行使權利履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