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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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及投資人甄選程序
( 99年01月15日)
第 14 條
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
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合作開發者,其徵求投資人所需之甄選文件由執行機構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