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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三 章 土地取得程序、開發方式及投資人甄選程序 ( 99年01月15日)
第 15 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辦理徵求投資人時,申請人應於公告期滿後一個月內,依甄選文件備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及申請保證金,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代表人姓名,申請土地開發之地點及範圍。
二、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財力證明文件或開發資金來源證明文件及類似開發業績證明文件。

前項財力及開發資金基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