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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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五 章 監督、管理及處分
( 99年01月15日)
第 24 條
投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解除投資契約:
一、違反第二十條之規定者。
二、建造執照被作廢或註銷者。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