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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第 六 章 獎勵 ( 99年01月15日)
第 30 條
若捷運系統工程建設因時程緊迫,執行機構於開發用地內,先行構築捷運設施,投資人於未來開發時,須償還因配合開發所增加之基本設計費及共構部分之細部設計費及施工費,但免計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