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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104年09月17日)
第 3 條
前條第一項之公告,應以公告牌公告於穿越土地附近適當場所,並張貼於當地鄉(鎮、市、區)公所公告欄,其公告期間為三十日,應登報周知公告之日期及地點。前條第一項空間範圍之圖說,主管機關應置於適當處所,免費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