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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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 104年09月17日)
第 7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之空間範圍有設定地上權之必要者,需地機構應通知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及他項權利人進行協議設定地上權;如經通知未參與協議、協議不成立或未於協議成立後約定期限內辦理設定地上權者,即視為協議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