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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 108年05月16日)
第 17-1 條
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提送捷運主管機關之安全影響評估報告、監測計畫、施工計畫、監測初始值量測報告及監測報告,捷運主管機關得要求起造人、申請人、工程主辦機關或行為人先委託專業機構審查並出具書面審查報告。

前項專業機構,係指具有土木工程、大地工程或結構工程專業之機構或其他法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