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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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四 章 限建範圍內建築物、廣告物及工程行為之審核及管理
( 108年05月16日)
第 17 條
起造人依第九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二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十五條規定提送捷運主管機關之文件,應由專業技師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