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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五 章 禁建範圍內原有或施工中建築物、廣告物或障礙物之處理 ( 108年05月16日)
第 23 條
本辦法禁建範圍公告實施後,在禁建範圍內進行中屬於第六條之禁止行為,應即停工。捷運主管機關得商請當地該管主管機關命其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修改、拆除,並依前條規定辦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