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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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二 章 禁建限建範圍之公告、劃定、變更及廢止
( 108年05月16日)
第 5 條
本辦法已公告實施之禁建、限建範圍,因禁建、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捷運主管機關應依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公告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