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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第 三 章 禁建限建範圍及其管制 ( 108年05月16日)
第 6 條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範圍為附件一所劃定之範圍。

前項禁建範圍內,除建造其他捷運設施、連通設施、開發建築物或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所為之修繕、修改或拆除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建築物之建造。
二、工程設施之構築。
三、廣告物之設置。
四、障礙物之堆置。
五、土地開挖行為。
六、其他足以妨礙大眾捷運系統設施或行車安全之工程行為。